临近春节,有些企业直接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让劳动者春节假期和年假连休,也有的企业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能被认可吗?关于单位安排的假期是无薪假是否能够抵扣年休假、年休假到年底能否清零,通州法院以一起审结案件为例,为劳动者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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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3年4月时因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解除了劳动合同,他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包括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1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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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小王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共计享有22天应休年假”。科技公司认为,在春节期间,除了法定的休息日外,公司还额外安排了员工休息。2021年,小王除了自行申请的5天年假外,在春节期间休了5天年假,在2022年休了5天年假。员工手册中已经明确规定,年假当年不休,过期作废,因此小王无权在2024年再主张前些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科技公司提交了近三年的春节放假通知,《2021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1年春节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3天。《2022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2年春节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为倒休年假。《2023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为停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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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表示,他认可在2021年自行申请了法定年休假5天并获得了公司审批通过,2022年春节期间休了5天带薪年休假,其余假期均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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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中发现,根据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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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项规定,年休假并未仅依据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但用人单位安排时应当体现出明确职工休息的是年休假的意思,且年休假期间应当符合带薪的条件。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的证据和理由当中,2021年春节并未体现出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意思,2023年春节所安排的假期为停薪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要求,故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予采纳。就2022年春节的5天年休假,因某科技公司在放假通知中明确了安排职工休年假,且小王亦认可该段期间系带薪休息,故法院对该5天构成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未休的年假能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过期的问题,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年假当年不休完逾期不补偿及不保留的规定不仅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应休未休年假应予补偿的规定,也免除了单位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故应当认定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该部分理由不予采纳。某科技公司未就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其他时间段安排小王休年休假进行举证证实。除了小王2021年自行申请的5天年休假以及2022年春节期间科技公司安排的5天年休假外,法院结合小王的月均工资情况对1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核算。最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小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1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年休假过期作废,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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